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绍兴市知识界无党派人士联谊会。简称为市知联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绍兴市知识界人士中的中高级知识分子尤其是无党派高级知识分子为主组成的统一战线性质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宣传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加强绍兴市知识界人士之间以及与海内外有关社团之间的联系,为科教兴市,人才强市,促进绍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共绍兴市委统战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绍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绍兴市中兴南路94号统战大楼,邮编:312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支持会员为绍兴市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建功立业;
二、组织会员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国情、市情、民情,就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知识分子政策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讲学、办学、培训、科技咨询、科技开发等活动;
四、促进会员开展与海内外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及其群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知识界人士之间的相互了解,反映知识界人士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知识界人士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和参加本会活动的意愿,户籍在绍兴市,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绍兴市各个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代表性,具有中、高级职称或某一方面有特长、工作业绩突出的无党派知识分子;
二、从事知识分子工作的党委和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单位或本会理事推荐;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
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绍兴市委统战部审查并经绍兴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必要时,可通过理事的增补或除名,提交下次会员大会确认;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负责实施理事会的重要决议。会长会议每年召开二至三次。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并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绍兴市委统战部审查并经绍兴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共绍兴市委统战部审查并经绍兴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共绍兴市委统战部审查并经绍兴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和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如会长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责,可委托其他副会长履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共绍兴市委统战部党外知识分子处。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本会可聘请市内有关领导同志和专家担任名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中共绍兴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并报绍兴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绍兴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共绍兴市委统战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绍兴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共绍兴市委统战部和绍兴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 日绍兴市知识界无党派人士联谊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绍兴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